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以及国家和省里相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乡居民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农村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在所属乡镇合管站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城镇居民没参加职工医保的,在社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 2号)、株洲市医疗保险处《关于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株医保通[2018 ] 12号)有关规定,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220元/人·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低保人员、优抚人员通过财政专项资金(医疗救助)等渠道全额资助,残疾等级为1-2级的人员由县残联给予全额资助。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程序
农村居民携带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合管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交纳个人缴费部分。
城镇居民携带户口簿或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到炎陵县农业银行交纳个人缴费部分。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2级残疾人口统一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参保手续。
特困人员(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低保人员、优抚人员统一由县民政局办理参保手续。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时间和享受待遇时间
(一)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为2019年度的参保缴费期。城乡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相应的基本医保待遇。
(二)新生儿在出生28天内(含28天)取得本市户籍并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超过28天且在6个月内取得户籍并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的,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缴费后的下个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因户籍变动、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等客观原因未能在正常参保期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以在办理户籍变动或劳动关系终止手续后60天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并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参保居民的统筹地区内住院起付标准和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如下:
定点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
报销
比例
18周岁以上
城乡居民
在校学生
18周岁以下城乡居民
起
付
标
准
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0元
100元
90%
一级医院
500元
250元
85%
二级(县级)医院
700元
350元
75%
三级医院
1200元
600元
65%
(一)年度内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按上述同类别医院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
(二)城乡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应超出相应级别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后方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
(三)在统筹区外每次住院起付标准,按医院级别以城乡居民年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执行;
(四)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累计起付标准以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最高起付标准为限额。
(五)参保居民在省内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和具体支付比例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支付标准执行。
(六)外出务工、长期在异地居住等情形因急诊在统筹区(株洲市以外)外住院的,先自负比例为20%。
(七)因突发疾病急诊抢救转为住院治疗的,三天以内急诊抢救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急诊抢救死亡的,对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视同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指按项目付费)报销比例提高1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
六、不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行为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进行治疗的;
(五)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六)斗殴、酗酒及犯罪或者治安违法行为所致伤病的;
(七)在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八)国家和我省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七、学生儿童意外伤害待遇
(一)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年度内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剔除政策规定的自费部分后累计在8000元以下(含8000元)的医疗费用支付80%,年度累计8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支付50%,最高支付限额保险年度内累计不超过50000元。
(二)意外伤残:按不同的伤残等级一次性补助1000元至10000元。
(三)意外身亡:学生儿童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亡的,一次性补助40000元。
(本宣传资料以文件规定为准,如有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咨询电话:26232902,22979575
炎陵县城乡居民医保管理服务中心
2018年9月
责编:周斌
来源:新炎陵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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